日前,济宁市政府出台《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今天起对《实施意见》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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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税款困难的中小企业,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依法办理缓缴税款,缓缴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后足额补齐。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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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重要生产生活物资实施绿色通道政策,优先保障绿色通道车辆快速通行。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企业为扩大口罩、防护服生产进行的技改投资,新购置设备投资额200万元以下的按40%补贴,200—300万元的按30%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1个月以上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