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解读(四)
支持企业开放合作和品牌化发展
支持企业开放合作。对企业设立境外营销网络,租赁办公场所发生的租赁费,三年内市财政按不高于5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年最高50万元。对走出去企业利用掌握的国际资本、技术等返程投资新设立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或者民营企业新引进外商直接投资项目落地中外国际合作园区)的,且 1年内实现外资到账1000万美元以上的,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
支持企业品牌化发展。对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工业大奖的,市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100(50)万元、30(20)万元奖励。
对获得国家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创建示范单位的,市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商标示范单位(山东省名牌产品),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取得注册商标的,每件商标按不低于注册费用50%予以奖励,每户企业最高20万元。(《济宁新闻联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