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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7/17 17:41:4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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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力实施质量强省和品牌战略,激励在质量工作中取得卓越绩效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省省长质量奖(以下简称省长质量奖)是省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突出的单位以及质量工作成效显著、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从事一、二、三产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工作的自然人。

第四条 省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不超过10个。

第五条 省长质量奖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

第六条 省长质量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省长质量奖评审通则》等规定进行评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省质量强省及品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省长质量奖评审的领导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省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省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评审结果,向省政府提报省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三)向省政府提报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的撤销建议。

省质量强省及品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质量强省办)设在省市场监管局,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省长质量奖的具体评审方案、评审通则、评审程序等;

(二)选择确定承担评审的第三方机构;

(三)组建评审监督小组;

(四)指导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工作;

(五)落实定期评估制度,组织实施获奖单位和获奖个人的撤销机制;

(六)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管理技术以及应用成果。

第八条 第三方机构承担省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并承担因评审产生的技术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评审监督小组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新闻媒体从业者、执业律师等有关人员组成,承担省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评审监督小组成员实行聘任制,当届省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结束后即解散。评审监督小组成员每届轮换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条 各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等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本系统、本行业内申报单位和个人的培育指导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主体业务正常运行5年以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领域(简称“四新”领域)单位正常运行3年以上;

(二)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节能降耗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开展卓越绩效评价,形成特色鲜明、科学先进的可复制、可推广的质量管理方法;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美誉度高,质量水平高,具有良好的质量信用记录;

(五)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单位责任导致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六)近3年内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鼓励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单位,特别是“四新”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及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具备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现代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型服务业、公共服务业等行业的单位积极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个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清正廉洁,品行端正,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

(二)在本省从事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发展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在履职工作岗位或从事质量领域为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五)有较高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群众普遍认可,或在国际、国内质量技能大赛中获得突出成绩;

(六)所属单位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七)无其他不良记录和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已经获得往届省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申报;曾申报但未获得往届省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可继续申报,但评审标准要求的卓越绩效评价指标,较上次申报应有较大提高。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在自愿基础上,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如实填写《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申报表》,参照评审依据编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报设区的市质量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经过初选后,由设区的市质量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将初选结果报质量强省办。

第十六条 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专家,依据质量奖评审方案、评审通则和评审标准,组织对申报单位和个人进行舆情调查、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

第十七条 质量强省办根据评审情况和评审监督小组的监督意见,提出省长质量奖候选名单,提交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确定拟奖名单。

第十八条 质量强省办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经公示的拟奖名单,报省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条 省政府向获得省长质量奖的单位颁发奖杯、奖牌和荣誉证书,并给予200万元奖励。向获得省长质量奖的个人颁发奖杯、奖章和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省长质量奖评审不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省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颁发给单位的省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内部质量持续改进和与质量工作相关的社会公益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获奖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省长质量奖称号的使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被撤销省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使用该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应在质量方面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获奖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质量强省办总结提炼、宣传推广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并主动分享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

第七章 评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评审活动接受评审监督小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评审监督小组提出对评审工作的意见,对在评选活动中违反评审规则的,应如实向质量强省办汇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评审监督小组应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人员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参与评审的相关人员应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依法保守商业或技术秘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审行为和评审结果。

第八章 撤销机制

第二十八条 省长质量奖获奖单位和个人的撤销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质量强省办落实定期评估制度以及评估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守法经营、示范引领、持续改进等事项。根据定期评估结果,对问题轻微的进行约谈,对不符合条件的撤销其省长质量奖称号。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9日。2016年6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6〕15号)同时废止。